重庆网站建设领域排行榜解析,详解重庆工程招标信息平台特色
重庆建筑工程投标信息平台简介
重庆建筑工程投标信息平台隶属于重庆建筑工程投标交易信息平台,是重庆区域各施工企业工程投标、公共采购、建筑工程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站点。重庆投标平台认真执行职责,维护各类工程采购活动秩序。
重庆市建筑工程投标交易信息平台简要情况:
重庆市建筑投标交易中心是根据重庆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决议,于2011年1月27日,在原重庆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基础上设立而成的。
中心占地约22000平方米,设有大小开标室13间,评标室26间,还设有交易大厅、专家抽取室、评标答疑室、评标监督室、中心控制机房等配套设施,并按照星级标准设立了专家隔夜评标区。所有交易场所均配备了先进的电子化、智能化设备。完全能够满足全市专业工程入场交易需求,建设规模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为规范本地区投标市场发展,重庆投标平台结合本地区投标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租赁、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等相关规定,其中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质监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执行。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程管理的;
(二)接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后,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
第四十条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设备租赁单位、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勘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
(三)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四)租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五)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
(三)施工单位未单独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履行告知义务的;
(六)对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监理规划未包含安全监理专篇的;
(二)未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未实施的;
(三)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
(四)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的,或者未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加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
(二)签署虚假技术文件的。
第四十五条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二)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
(三)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
(四)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
(五)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实施监督的;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行政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建设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擅自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已责令并督促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整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拒不整改或者在整改期限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因建设工程责任主体采取隐瞒、欺骗等行为,致使无法正确履行监管责任的;
(五)因建设工程中止或者终止,停止安全监督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安全监督人员已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履行职责的。
重庆投标平台简要情况:
重庆市建设工程投标交易信息平台网站:
重庆建筑工程投标信息平台邮编:400014
重庆建筑工程投标信息平台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
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高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重庆市土地征收补偿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规定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修订征地补偿安置准则相关事宜的通告》(渝府发〔2013〕58号)明确指出如下内容:
一、修订征地补偿安置准则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区分土地类型,按照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进行计算,标准为每亩16500元。
土地补偿费作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按照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进行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根据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来确定,对于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
对于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至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照附表1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建设用地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为青苗费3000元/亩、附着物7000元/亩,由征地单位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补偿到户。
构筑物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理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2),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二、修订搬迁补助、过渡费准则
(一)房屋拆迁属于货币安置或不属于安置对象自行调地自建的,每人一次性发放1300元搬迁补助费。
(二)搬家补助费:3人及3人以下户按800元/次,3人以上户按1000元/次,按2次搬家发放。
(三)房屋拆迁属于统建安置的,按照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放250元,超期未进行安置入住的,每人每月发放300元过渡费,人员以每户享受住房安置待遇的人数为准。
扩展资料
重庆市征地补偿不予补偿的情形
1、不具备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及其他建筑(构)筑物;
2、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种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筑(构)筑物;
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构)筑物;
4、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筑(构)筑物;
5、天然野生杂丛。第九条依照本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依照本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然而,并非所有土地和建筑都会得到补偿,如果没有合法文件的建筑物、超过批准年限的建筑物以及非法修建的建筑物等等都不会得到安置补偿,而农作物不是人为种植的,天然的也不会得到安置补偿,而且每个地区的安置补偿都必须按照相关的政策和标准执行,不得有徇私舞弊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关于修订征地补偿安置准则有关事项重庆市永川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