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地区专业网站定制服务商——山西长治招标平台详述

山西长治招投标信息平台介绍

山西长治招投标信息平台隶属于长治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并归入长治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长治招投标信息平台)范畴,是专门为长治地区提供各类信息发布、中标、采购等服务的官方网络平台。长治招投标信息平台认真执行省招投标信息平台(山西招投标信息平台)的职责,确保各类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的有序进行。

长治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依据山西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1)总则(2)招标与投标(3)开标、评标与中标(4)监管(5)法律责任(6)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招投标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提升经济效益,确保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紧密相关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需要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联合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招投标方案的核准,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需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取得批准。

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不得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设立的,应予以取消。

长治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网站:

山西长治招投标信息平台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

山西长治招投标信息平台联系方式:0355-2029285

山西长治招投标信息平台E-mail:nearlj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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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如何打击网络销售假药违法行为

一是坚持严查违法、强化风险严控,通过严查违法推动风险严控要求的落实,通过风险严控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突出重点,针对疫苗等重点产品、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新建企业等重点对象,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强化一体推进,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坚持全国“一盘棋”,主动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协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强化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覆盖“两品一械”全部监管对象,坚持线上线下专项整治一体推进。

四是坚持打建联动、强化平战结合,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与强化日常监管统筹推进,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是坚持效果导向、强化能力提升,继续完善监管体系,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加快推进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全力以赴做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努力开创中国药品监管事业新局面。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和发布药品信息的监管,严厉打击网络销售假药犯罪与违法售药行为,整顿和规范网络售药秩序,可以通过以下工作进行:

一、工作目标

通过侦破一批网络销售假药的大案要案,惩治一批网络销售假药的组织、实施和参与者,整顿、关闭、曝光一批违法售药网站,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网络销售假药与违法售药活动的高发势头。

通过加大网络安全购药的宣传、引导和警示力度,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形成自觉抵制非法网站药品的社会氛围,营造网络药品正当交易的良好环境。

通过健全食品药品监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信、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与有效措施,全面提升网络售药的监管和执法效能,保证网络售药的良好秩序的长治久安。

二、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

(一)监测排查网络非法售药信息。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以治疗肿瘤、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性功能障碍等病症的药品为重点品种,以互联网搜索引擎为重点监测对象,以投诉举报信息为重点线索,组织对网络售药行为进行监测和排查,发现涉嫌从事网络非法售药活动的网站、网页,列出清单。

2.要求主要搜索引擎、电商平台对违法网络售药行为进行主动搜索,发现无资质从事网络售药活动的网站、网页,列出清单,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转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组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投诉举报中心以及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梳理受理的网络非法售药举报,列出清单,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对上述网站清单,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初步判断属违法违规售药行为后,通过通信管理部门定位其网站所在地,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网站移交其属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涉嫌假药犯罪的,可以移送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公安机关查处。由被害人举报的网络销售假药案,也可移送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严厉打击网络非法售药行为。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二)坚决打击网络非法药品销售活动。重点推进以下任务:

  1. 对已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或交易资质,却发布虚假药品信息或违法销售药品的网站,一律要求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违法网站。
  2. 对未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资质,非法销售药品的网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提供名单,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处理。如属未备案网站,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并追究接入服务商责任;如属已备案网站,应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
  3. 对销售假药涉嫌犯罪的网站,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涉嫌销售假药网站清单,深入开展线索经营,依法立案侦查,依法对网站的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采取相应措施,并加大深挖力度,捣毁假药生产窝点,摧毁假药销售网络,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

    (三)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和警示活动。重点推进以下任务:

  4. 发布新闻通报。在专项行动启动后,五部门统一发布新闻通报,对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进行解读,对网上售药的规范予以重申,表明监管部门坚决打击网上售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态度。同时,对公众网上购药行为进行引导和警示,鼓励社会各界举报不法行为。
  5. 曝光典型案例。专项行动期间,五部门联合对查实的大要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形成持续宣传高潮。大张旗鼓地揭露不法行为,将已查实案件的违法违规情节、危害及处罚情况在五部门网站予以公开。典型案例邀请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主流媒体跟踪案件查处进展,制作视频资料予以曝光,形成有效震慑。
  6. 组织开展网络访谈活动。在重点新闻网站举办网络访谈活动,通过与网民的互动,大力宣传网上售药及其监管的法律法规,提示网上购药风险,倡导网上安全购药。
  7. 发布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专栏定期发布《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公告》,建立和公开已被取缔的非法售药网站名单,提醒广大公众及时了解非法网站信息,网上谨慎购药,自觉抵制非法网站药品,避免上当受骗。
  8. 发动各大型网站、搜索引擎、电商平台、接入服务商对所管理网站药品广告页面和链接进行自查,清除虚假违法广告。

    (四)净化网络药品销售环境。重点推进以下任务:

  9. 要求搜索引擎对售药网站进行区分对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交易资质的网站信息定期提交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组织各主流搜索引擎对所呈现药品或售药搜索结果时将有资质网站信息予以前置,并显著设置网上安全购药提示语,保证搜索者首先看到有资质网站信息和提示。同时要求搜索引擎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非法售药网站黑名单予以屏蔽,并定期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0. 加大对违法网络药品销售行为的日常监督监测力度。五部门将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完善监督监测机制和技术手段,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共同加大对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的监督监测力度,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查处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及时发布监测信息提示,曝光违法网站。
  11. 鼓励举报网络违法药品销售行为。鼓励被假冒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消费者共同参与维护网络药品销售的正常秩序,积极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投诉举报中心(举报电话:12331)以及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电话:12377)举报网络违法药品销售行为。举报一经查实,将按规定给予奖励。
  12. 完善网络药品销售管理制度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修订《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办法》,制定网络药品销售规范,按照现实与虚拟一致原则,合理设置网络药品销售的管理标准和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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