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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睢阳区医保局联络电话是几号

联络电话:0370-2653038

商丘市医疗保障局版权所有主办单位:商丘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标识码:4114000062网站备案:豫ICP备20017739号-1豫公网安备41140302000157号单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长江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南50米路西

延伸资料:

商丘市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能是:

(一)制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标准并执行。

(二)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并执行,构建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体系,推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平衡机制,统一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与筹资水平相匹配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执行。

(五)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执行;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执行,建立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相关职责分工。

1.与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分工。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商丘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职责分工。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丘市医疗保障局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社会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社会保障卡制发、管理、应用和服务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提高经办服务效率。

商丘市12345

商丘市12345是商丘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一个市民服务热线,旨在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建议反馈等服务。

一、商丘市12345的功能与服务

商丘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一个多功能的政务服务平台。它提供了包括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建议反馈等在内的多种服务,旨在满足市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需求。市民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途径,随时随地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意见,获得及时、准确的答复和解决方案。

二、如何使用商丘市12345

使用商丘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非常简便。市民只需拨打热线电话,按照语音提示选择相应的服务类别,然后向接线员描述问题或需求即可。接线员会根据市民反映的情况,及时联系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民。同时,市民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手机APP进行在线咨询和投诉,享受更加便捷的服务体验。

三、商丘市12345的意义与价值

商丘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设立,对于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增强政府与市民之间的沟通与互动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够及时解决市民遇到的问题,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还能够促进政府部门的改进和优化,推动政务服务的现代化和智能化。

综上所述:

商丘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一个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的平台。市民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或使用在线渠道,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意见,获得及时、准确的答复和解决方案。商丘市12345的设立不仅有助于提升政府服务水平,还能够促进政府与市民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推动政务服务的现代化和智能化。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二)城乡建设的核心事务;

(十三)社会公益项目的建设状况;

(十四)对土地征收或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资金的发放、运用情况;

(十五)紧急救援、优待抚恤、救济援助、社会捐赠等资金的管护、运用及分配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享有提出意见和建言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失职行为,有权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举报,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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