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网站日常维护?揭秘电子商务的职能与日常工作内容

电子商务是做什么的?从事什么工作?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活动;也可以理解为在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增值网上通过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商业行为均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

电子商务可提供网上交易和管理等全过程的服务。因此,它具有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定购、网上支付、电子账户、服务传递、意见征询、交易管理等各项功能。

1、广告宣传

电子商务可凭借企业的Web服务器和客户的浏览,在Internet上发布各类商业信息。客户可借助网上的检索工具迅速地找到所需商品信息,而商家可利用网上主页和电子邮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与以往的各类广告相比,网上的广告成本最为低廉,而给顾客的信息量却最为丰富。

2、咨询洽谈

电子商务可借助非实时的电子邮件,新闻组和实时的讨论组来了解市场和商品信息、洽谈交易事务,如有进一步的需求,还可用网上的白板会议(WhiteboardConference)来交流即时的图形信息。网上的咨询和洽谈能超越人们面对面洽谈的限制、提供多种方便的异地交谈形式。

3、网上订购

电子商务可借助Web中的邮件交互传送实现网上的订购。网上的订购通常都是在产品介绍的页面上提供十分友好的订购提示信息和订购交互格式框。当客户填完订购单后,通常系统会回复确认信息单来保证订购信息的收悉。订购信息也可采用加密的方式使客户和商家的商业信息不会泄漏。

4、网上支付

电子商务要成为一个完整的过程。网上支付是重要的环节。客户和商家之间可采用信用卡账号实施支付。在网上直接采用电子支付手段将可省略交易中很多人员的开销。网上支付将需要更为可靠的信息传输安全性控制以防止欺骗、窃听、冒用等非法行为。

5、电子账户

网上的支付必须有电子金融来支持,即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及保险公司等金融单位要为金融服务提供网上操作的服务。而电子账户管理是其基本的组成部分。

信用卡号或银行账号都是电子账户的一种标志。而其可信度需配以必要技术措施来保证,如数字凭证、数字签名、加密等,这些手段的应用提供了电子账户操作的安全性。

6、服务传递

对于已付了款的客户应将其订购的货物尽快地传递到他们的手中。而有些货物在本地,有些货物在异地,电子邮件将能在网络中进行物流的调配。而最适合在网上直接传递的货物是信息产品。如软件、电子读物、信息服务等。它能直接从电子仓库中将货物发到用户端。

7、意见征询

电子商务能十分方便地采用网页上的“选择”、“填空”等格式文件来收集用户对销售服务的反馈意见。这样使企业的市场运营能形成一个封闭的回路。客户的反馈意见不仅能提高售后服务的水平,更使企业获得改进产品、发现市场的商业机会。

8、交易管理

整个交易的管理将涉及人、财、物多个方面,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客户及企业内部等各方面的协调和管理。因此,交易管理是涉及商务活动全过程的管理。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易管理的网络环境及多种多样的应用服务系统。这样,能保障电子商务获得更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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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电子商务领域监管立法进程再加快。《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了电商平台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监督责任,并拟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这意味着,今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刷单”、“刷信誉”等行为或被禁止。

在业内看来,进一步细化后的草案将有效推动网络空间秩序管理,将禁止刷单等规则列入草案中,也使得未来电商规范管理有法可依。

1、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来说,草案拟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原版草案则规定,电商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不难看出,二审稿进一步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从“明知”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表述变化,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治理假货提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要求,通过强化电商平台对侵权假冒行为的责任,体现了立法对知识产权的进一步保护。

而为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草案二审稿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按照承诺或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针对“刷单”、“刷信誉”等不良之风,草案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针对“虚假交易”、“虚假好评”等不良现象,草案计划规定,电子商务从业者不得通过虚假广告、虚构交易、捏造用户评价等手段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2、弥补监管缺陷

草案二审稿对电子商务从业者进行虚假交易、虚假好评的行为实施严格禁止,预计这将显著减少当前行业内的刷单乱象。

一名刷单者一天只需完成不足20单即可获得约100元的报酬,若能吸引其他刷单者加入,收益将更为丰厚。甚至在平台商家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行业内流传着“不刷单则无生路”的说法。

刷单灰色产业如同行业毒疮,尽管平台持续打击刷单,但隐蔽的刷单产业链利用平台执法无权的困境,依然附着在电商平台之上。

草案二审稿中关于明确电商平台连带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了电商平台打击假货的工作要求。实际上,加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坚持正品品牌、打击假货,一直是电商行业发展中的老生常谈问题。

京东全球购因平台上有第三方商家销售假冒“Tiger虎牌”保温杯而陷入舆论风波,尽管事后京东拿出证据证明,集团与正品虎牌的授权合作早在2014年就已开始,但第三方商家的售假行为仍无法完全消除社会各界的疑虑。

3、政策仍有细化空间

目前仍处于审议阶段的电子商务法距离正式实施还有一段时间,社会各界对法案的进一步细化抱有较高期望。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进一步细化显然将推动我国网络空间秩序管理的发展。

除了在草案中增加禁止刷单的行为,后续还需考虑如何细化对刷单的处罚措施,但鉴于互联网行业的特性,草案内容的细化乃至实施仍需经历一段持续推进的过程。

在假货治理方面,如果原草案中对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限定条件是平台存在主观放纵,那么草案二审稿中的表述则意味着,电商平台需要进一步强化在商家审批、入驻环节的审核,甚至对消费者评论中提到的售假线索也要进行相应的追踪。

未来电子商务法应增加媒体购物的相关内容,网络购物与电视购物、电话购物、广播购物、报纸购物相结合的模式大量存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呈现出一种全渠道趋势。此外,现在流行的网络直播以及相关经济行为,也采用摄像和录像的方式向消费者展示,这与传统电视媒体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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