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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电视台今日关注的联系电话号码是几
联系电话020-114。
《今日关注》系广东广播电视台打造的一个时事资讯节目,在广东广播电视台珠江频道、新闻频道及国际频道播出。
自2005年开播以来,播出时间为珠江频道每日21:00(与珠江经济广播电台同步播出),新闻频道22:57,节目口号为“民生无小事,今日多关注”。
《今日关注》,广东广播电视台的知名娱乐栏目,是广东广播电视台于2005年精心打造,在珠江频道、新闻频道用粤语每日播出的新闻直播节目,周一至周五播出50分钟,周六日播出30分钟。
它主要面向广东及周边省区,尤其是广州及珠三角地区的观众。以报道民生、服务民众、宣传广东为己任;内容上,聚焦民众的生存状况、生存空间、生存环境,以贴近民众生活为主线,关注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并对民众有影响的事件及信息;与广大观众实现良性互动,力求成为深受观众喜爱的“电视晚报”式新闻直播节目。
前身是珠江频道《十点关注》,后改为每晚9点播出,更名为《今日关注》。随着2005年珠江频道的大幅改版,《今日关注》定位于民生新闻,新闻理念、人员构成、运作机制和播报风格均有了新的突破。多次获得省内外新闻奖项。
扩展资料:
今日关注报料规则:
1、请详细说明事件发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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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备注(有图片、视频的话请告诉我们并附上图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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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微博-今日关注的微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今日关注
广州政府招标网简介
广州政府招标网隶属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是广州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广州招标网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基本概况: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全面构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土地矿产以及产权交易四大业务的信息发布处理和数据信息交互共享、共享的网络电子平台,旨在让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中心更好地担负起广州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市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能。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建筑企业招投标的发展,对本地区建筑企业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八条 倡导采购方允许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向小微企业转包。大型企业向小微企业转包的金额,纳入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范畴。
第九条 倡导采购方在与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方面给予小微企业适当的扶持。采购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款项。
第十条 倡导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融入信用担保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在融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等方面的专业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对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和专业化咨询服务,提升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报本部门上一年度针对小微企业采购的详细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平台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针对小微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透明度,提供便于小微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途径。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共同建立完善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制度,加强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小微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方、采购代理机构或小微企业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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