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法规解析与护士行为准则要点记录,详解优化商业环境的八大维度

营商环境涵盖8个维度

营商环境主要涉及以下八个维度:

1. 政务环境:这涉及政府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与支持,包括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行政审批的效率、政府采购的公正性等。良好的政务环境有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升效率。

2. 市场环境:这涉及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面临的环境,包括市场的开放程度、竞争规则的公正性、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能够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3. 法治环境:这涉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法律环境,包括司法的公正性、合同执行的效率、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等。健全的法治环境可以为企业提供一个稳定、可预期的经营环境。

4. 人文环境:这涉及企业所处的社会文化氛围,包括社会的诚信度、人们的工作态度、人才储备等。积极、开放的人文环境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和企业。

5. 基础设施环境:这涉及企业运营所需的基础设施,如交通、通讯、能源供应等。完善的基础设施可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其竞争力。

6. 金融服务环境:这涉及企业获得金融服务的便利程度,包括融资、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的发达程度。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可以为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7. 科技创新环境:这涉及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政策支持、技术转移体系的完善程度、科技人才储备等。鼓励科技创新的环境可以促进企业的技术升级和产品创新。

8. 国际化环境:这涉及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便利程度,包括国际贸易政策、国际投资规则、国际人才流动等。开放的国际化环境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拓展国际市场。

总体来看,营商环境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多个维度,这些维度共同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为了改善营商环境,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完善市场规则,加强法治建设,优化人文环境,改善基础设施,提升金融服务,推动科技创新,以及提高国际化水平。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市场主体平等,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本省应抓住用好共建“一带一路”、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机遇,融入以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督促落实、研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借鉴优化营商环境先进做法,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功能区,应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营商环境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本级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工作,及时发布、解读、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

第九条 各类市场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安全、质量、卫生、资源环境、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的政策,依法平等享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

新闻媒体应开拓宣传途径,全面展示改善商业环境策略的成效,并强化对商业环境改善的舆论监督。第九条规定,所有市场参与者需遵守法律法规,坚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信为本、公平竞技,主动维护市场秩序,履行安全、质量、卫生、资源环境、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定责任,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普遍规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十条强调,坚持权利均等、机会均等、规则均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均等享受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的政策,依法均等获得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资金分配、土地供应、税收减免、资质审批、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依法均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实施有歧视性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指出,各级政府应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做出的定价、内部管理、经营模式等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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