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网站建设公司成创解析:市建委职能全面覆盖揭秘
沈阳市建设局的工作职责涵盖以下内容:
第三条 沈阳市城乡发展局执行党中央关于城乡发展政策的方针、决策及省委的相关要求,在执行职责时,坚持并强化党对城乡发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能包括:
(一)执行国家城乡发展政策、法规、规章及省、市相关要求,制定全市城市建设、乡村建设、房地产业、建筑业、城镇燃气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和战略,并实施;起草城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地方行业标准。
提出城乡发展相关问题的政策建议,统筹推进城建项目投资、建筑业产值、房地产投资等经济指标的落实,承担全市城建城管系统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责。
(二)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织编制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及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三)制定并实施全市城乡发展年度计划,与相关部门共同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组织研究论证储备城建项目,对全市城市建设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
(四)统筹推进城建计划项目实施,负责城建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核及初步设计批复,负责市政府交办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指导规范乡村建设工作,负责宜居乡村建设、特色小镇建设等重点工作。
(六)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负责在沈铁路、民航、邮政、通讯等单位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综合协调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统筹推进综合管廊建设,负责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协调管理,负责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协调和服务,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管理和配套建设,负责在房地产开发的建设用地出让或划拨前出具建设条件的意见,负责对全市房地产开发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
(九)负责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制定建设市场管理政策和运行规则,建立建设市场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
(十)负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对建筑行业、勘察设计行业、建设监理行业及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
(十一)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参与组织建设工程超限审查。
(十二)负责城乡发展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攻关和新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城市建设节能与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进建筑节能,制定全市现代建筑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标准、评审体系,组织指导全市现代建筑产业项目建设,推广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利用。
(十三)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等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管,制定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阶段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工作以及建设工程消防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执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组织制定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编制补充全市建设工程一次性单位估价表,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六)负责城建城管系统的综合宣传工作,负责城乡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设档案工作。
(十七)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并实施,负责建设系统执业资格培训和职工队伍继续教育工作。
(十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以及城镇燃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二十)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加强对全市城乡发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加强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地下空间建设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职责。
(二十三)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城乡发展局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制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一)肩负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重任。草拟住房保障相关策略并引领实施。草拟廉租住房规划及策略,协同相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调配,监督地方执行。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二)肩负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重任。草拟适合国情的住房策略,引领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草拟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引领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策略建议。
(三)肩负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重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草拟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协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草拟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策略。
(四)肩负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重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草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
草拟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肩负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重任。协同或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草拟房地产市场监管策略并监督执行,引领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策略,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引领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草拟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引领实施。
草拟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策略、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草拟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草拟城市建设的策略、规划并引领实施,引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草拟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策略并引领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协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协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肩负规范村镇建设、引领全国村镇建设的重任。草拟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策略并引领实施,引领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引领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引领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九)肩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重任。草拟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策略、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草拟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策略并引领实施。
(十)肩负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重任。协同相关部门草拟建筑节能的策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协同相关部门草拟住房公积金策略、发展规划并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