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陕西官方网站大全:陕西省政府网特色栏目一览

陕西省政府网站门户栏目

陕西省政府网站门户的核心栏目涵盖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陕西概览:展示陕西省的地理、地理、文化等多方面的基本状况。机构职能:详尽阐述陕西省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与权限。政务动态:实时发布最新的政府活动与决策资讯。政府公文:收集陕西省政府发布的各类公文、公告、政策等。个人服务:提供公共事业缴费、证件办理、健康咨询等日常生活所需的服务资讯。企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注册、审批、招投标等一系列业务服务。政民沟通:作为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桥梁,接收公众留言、咨询并及时反馈。应急管理:发布紧急通知、救援信息等,确保公众及时了解并采取应对措施。政府领导:介绍陕西省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信息。人事变动:公布政府内部的人事调整情况。发展规划:展示陕西省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长远发展规划。政府公报:定期发布政府公告,确保信息的权威性与时效性。行政审批:提供在线申请、进度查询等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政务中心:整合各类政务服务,提供一站式服务体验。陕西经济:分析报道陕西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包括产业动态、市场分析等。招商引资:介绍陕西省的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吸引投资。政府采购: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保障采购公正与透明。招标采购:发布各类招标信息,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便民服务:提供交通、教育、医疗等日常生活所需的便利服务。信息公开规则与目录:明确信息公开的原则、程序,并列出所有公开信息的清单,方便公众查询与获取。

这些栏目共同搭建了一个全面、高效、透明的政府服务与信息公开平台,为公众与企业提供便捷、准确、及时的信息与服务。

陕西省政府网站门户的监督保障机制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监察、政府法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部门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和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完善、是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第五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六条考核的方式:

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由考核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定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并按方案组织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考核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具体量化标准由省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按年度制定,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考核结果与政府机关年终工作考核挂钩。考核优秀的给予专项奖励,未达标的由本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6日起实施。第一条为强化对全省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省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社会评议主要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社会评议主要针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方面向公众征求反馈、建议和意见:

(一)是否依照条例及规定所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检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六)其他。

第五条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室)通过问卷调查、网络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

第六条评议等级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之一。

第七条各市、县、区政府办公厅(室)须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级行政机关(包括公共企事业单位及乡镇政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上报上一级政府办公室(厅),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省政府办公厅须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各设区市、省政府各部门上一年度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通报。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的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并附上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社会评议”中提出的问题,要制定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进行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6日起实施。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管,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收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办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制度的;

(六)未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及时,内容不准确的;

(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的;

(五)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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