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专业网站,高淳社保中心服务热线揭晓
高淳社保局的咨询热线是多少
联系高淳社保局可拨打热线电话12333,具体信息如下:
1、“12333智询通”智能服务系统通过对12333电话咨询中心知识库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丰富信息资源的有效融合,重点强调人机互动“对话”服务模式,实现了网站在线咨询形式和交互流程的创新。截至2021年年末,全国12333电话服务全年来电总量约1.5亿次,综合接通率为84.2%;
2、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是国家关键的社会服务平台,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的建设,将有助于拓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渠道,提升对社会公众的服务水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在民生服务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不仅成为广大群众了解劳动保障政策信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为政策制定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也提供了一个缓解或解决问题的途径,将矛盾化解在了萌芽阶段。同时,各地在系统建设和业务开展方面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在系统建设和业务开展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电话咨询服务的形式和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各地电话咨询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的业务协同、电话咨询服务系统与12333网站的互动、如何将人事人才服务纳入电话咨询服务范围等方面,需要做进一步研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高淳2013年拆迁安置补偿措施
高淳县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措施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本措施给予补偿。拆迁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被拆迁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一处住房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套型拆迁安置房总价的,拆迁实施单位应按照以基准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拆迁安置房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拆迁人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由所在镇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拆迁人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各镇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1.5倍计算,拆迁人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三)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给予补偿;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4%给予补偿。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征求拆迁人意见后,报所在镇政府审定。
(六)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六)房屋承租者将房屋出租的,拆迁执行机构仅对房屋所有者进行赔偿,其中,对租户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导致的损失赔偿,由房屋所有者支付给租户。
房屋所有者与租户的租赁合同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赔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合同约定处理;双方没有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对其未约定的,由房屋所有者与租户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拆迁个体商户自有营业场所及连家店的,房屋所有者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货币赔偿的,如其土地使用权证上所标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赔偿标准支付赔偿款,但其原房赔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赔偿;如其土地使用权证上所标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进行赔偿。
(二)统一拆除重建的,按住宅房屋统一拆除重建赔偿标准支付赔偿款,但其原房赔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赔偿。
第二十六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赔偿或统一拆除重建的,拆迁执行机构应当向房屋所有者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除赔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房屋所有者的原房有装修的,拆迁执行机构应当支付装修赔偿费。
第二十七条住宅房屋所有者提前搬迁的,拆迁执行机构应当给予奖励费,其标准和期限参照同时期县政府公布的征地房屋赔偿标准执行。
提前搬家奖励费以一个产权单位为单位计算,一个产权单位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权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房屋所有者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同一项目按搬迁先后顺序参加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