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规章制度改进,企业提升员工待遇的补偿方案探讨
公司优化员工的经济补偿措施如下:
经济补偿依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员工半个月工资的补偿。若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亦无法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在以下情况下,若需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一)与单位签订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经济补偿依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员工半个月工资的补偿。若员工月工资高于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裁减人员: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员工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及工会或员工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人员优化:
根据公司制度,将能力不足、无法达到预期要求的员工辞退,根据辞退员工性质的不同,支付不同金额的赔偿金。人才结构优化是指从组织战略发展目标与任务出发,认识和把握人才群体结构变化规律,建立一个较为理想的人才群体结构,更好地发挥人才群体的作用,使人才群体内各种有关因素形成最佳组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亦无法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一)与单位签订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本法规第三十六款规定向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达成共识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法规第四十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据本法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签的情形外,依据本法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结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据本法规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结束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款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结束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违法终止或结束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规定终止或结束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法规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终止或结束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结束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或结束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据本法规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终止或结束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何谓制度优化
制度优化是指能够分析和洞察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环节,并有针对性地通过制度的建设、补充,不断优化企业管理制度体系,提升和强化行政管理效力。
制度优化的个人素质
1、制度观念。对企业管理制度的功能、作用机制和结构有全面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有通过建立规范的制度来提高组织运作效率的观念。
2、制度知识。对国内外先进企业的管理制度有广泛地了解,探究各种管理制度的原理、作用及其优劣所在。
3、组织分析。密切关注企业内外部各种因素对企业运作的影响,及时了解与掌握组织管理运作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之处。
4、制度完善。根据执行情况对制度进行客观的评估,对有缺陷或因工作任务的变化而需要改进的制度,及时进行修改、补充或重建,保持行政管理工作正常、高效地开展。
制度优化的等级描述
A-1级:对于企业的制度认识不足,对于国内外先进企业的制度很少了解;对于企业管理运作制度的缺陷不关心,没有制度完善的责任感。
A-0级:对于企业的制度有一定的认识,学习过不少国内外先进企业的制度,并加以借鉴学习;能够通过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制度,提高效率;对于公司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地加以修改与完善。
A+1级:能够通过制定相关制度,逐步规范工作与流程的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能够对其他企业的做法加以借鉴学习;能够在工作中留意制度缺陷和漏洞,积极反馈,便于制度的及时完善;在实施某项制度时,能都领会制度的主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实行。
A+2级:敏锐的洞察力,卓越的分析能力,能够分析和洞察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环节,并有针对性地通过制度的建设、补充,不断优化企业管理制度体系,提升和强化行政管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