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息平台详解:聚焦重庆在建项目与招标资讯
重庆建设项目及招标网站概述
重庆建设项目及招标网站隶属于重庆市招标投标集成平台,系重庆区域内建筑企业工程投标、政府采购、建筑工程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平台。该网站积极承担职责,确保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的秩序井然。
重庆市招标投标集成平台概况:
重庆招标网站是重庆区域内建筑企业工程投标、政府采购、建筑工程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平台。该网站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投标公告的唯一网络平台。
为规范重庆地区投标行业的发展规划,重庆招标网站结合地区投标实际情况,编制了电子投标办事指南,主要包括:总则、电子投标平台、电子投标、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等内容。其中,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第四十六条电子投标活动及相关主体应自觉接受行政部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行政部门、监察机构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投标监督能力,依法制定并公布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监督依据、职责权限、监督环节、程序和时限、信息交换要求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电子投标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应按照本规定和技术规范,向行政部门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按规定及时对接交换和公布相关投标信息。
行政部门平台应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投标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换信息,并参照执行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电子投标平台应依法设置电子投标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如实记录投标过程、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每个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并具备电子归档功能。
电子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记录和公布相关交换数据信息的来源、时间并进行电子归档备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损毁电子投标活动信息。
第五十条行政部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电子投标活动,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通过相关行政部门平台进行投诉。
第五十二条行政部门和监察机构在依法检查投标活动或处理投诉时,通过其平台发出的行政监督或行政监察指令,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投标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应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
重庆招标网站相关信息:
重庆市招标投标集成网网址:
重庆建设项目及招标网站联系方式:023-67085763
重庆建设项目及招标网站传真:023-67083995
重庆建设项目及招标网站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泥榜黄龙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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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设工程投标网站介绍
重庆建设工程投标网站隶属于重庆市建设工程投标交易集成网,是重庆区域内建筑企业工程投标、政府采购、建筑工程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平台。该网站积极承担职责,确保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的秩序井然。
重庆市建设工程投标交易集成网概况:
重庆市工程建设投标交易中心是根据重庆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的决定,于2011年1月27日,在原重庆市建设工程投标交易中心的基础上组建成立的。
中心交易场地面积近22000平米,有大小开标室13间,评标室26间,同时建有交易大厅、专家抽取室、评标答疑室、评标监督室、中心控制机房等一批业务配套场所,并按星级标准建设了专家隔夜评标区。所有交易场所均配备了先进的电子化、智能化设施设备,能完全满足全市专业工程入场交易的需求,建设规模位居全国领先。
为规范重庆地区投标市场的发展,重庆招标网站结合地区投标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租赁、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等内容。其中,法律责任基本内容如下: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质监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实施。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程管理的;
(二)接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后,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
第四十条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设备租赁单位、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勘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
(三)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四)租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五)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
(一)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约定执行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合理理由不在岗的;
(三)施工单位未独立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账本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五)未按本规则第二十二条履行告知职责的;
(六)对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达标的。
第四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监理规划未包含安全监理专章的;
(二)未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未实施的;
(三)未履行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职责的;
(四)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的,或者未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加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
(二)签署虚假技术文件的。
第四十五条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二)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
(三)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
(四)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规使用用电设备的;
(五)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监督工作计划实施监督的;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处理的;
(三)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规定处理的;
(四)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行政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建设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擅自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已责令并督促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整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拒不整改或者在整改期限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因建设工程责任主体采取隐瞒、欺骗等行为,致使无法正确履行监管责任的;
(五)因建设工程中止或者终止,停止安全监督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安全监督人员已按监督工作计划履行职责的。
重庆招标网基本概况: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网站:
重庆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网邮编:400014
重庆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网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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