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迎来新地标:首座山地公园动工建设,规模究竟有多大?
喜讯传来,山东日照的首座山间公园破土动工,其规模究竟有多大呢?
如今,人们在闲暇之余喜欢去公园散步,亦或是在周末邀上几位朋友共赴公园游玩,因此,公众对公园建设的关注度日渐提升。公园不仅是人们娱乐的胜地,同时也能为城市的绿化增添助力,所以我国各大城市对公园建设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并正持续进行中。众所周知,我国各大城市均设有公园,既有已完工的,也有在建设中的,还有在规划中的。
山东日照这座城市亦然。日照坐落于山东省东南部,海岸线长达168.5公里,被誉为“水上运动之都”和“东方太阳城”,是一座风光旖旎的海滨城市。这里旅游资源丰富,以“碧空、碧海、金沙滩”闻名遐迩,游客可以在此观赏海景,或在海滩上漫步。如今,日照对公园建设同样重视,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一座日照新近开工的公园。
这座公园便是奎山山间公园,它是日照的首座山间公园,以奎山为依托,配备相关设施,打造成为一个集山地运动、生态体验、亲子休闲、健康生活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既能满足周边居民的需求,又能改善周边的生态环境。
奎山山间公园坐落于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用地面积约为248公顷,目前已动工建设,预计工期约为一年,计划总投资约为3亿元。该公园主要划分为东西南北四个区域,北区以观赏花海秋林为主,西区以游赏草坡丘陵为主,东区以健康生活为主题,南区以登山体验为主。
奎山山间公园的建设内容包括园区道路改造、游赏区、亲子游乐、健康生活区、绿化铺装、小品设施、景观导视系统、景观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园区内水体建设。此外,公园还将建设景观大道,满足人们散步、跑步、骑行、登山、越野跑、山地骑行、运动健身等多种需求,同时还能欣赏到不同路段的风景,打造了以春花、夏竹、秋叶、冬枝为主题的四段景观大道。
奎山山间公园的建设将为周边区域的人们提供一处休闲游玩的好去处,也将进一步推动周边商业圈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增长。那么,大家对奎山山间公园的建成是否充满期待呢?
日照建设项目招标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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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建设项目招标网中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内容包括:(1)总则(2)规划与实施(3)管理与维护(4)监督与检查(5)维护建设资金(6)法律责任(7)附则七部分内容。其中管理与维护的内容如下: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养护和维修的年度计划,核定养护、维修费用,并对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严禁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城市主要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城市主要道路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
但因突发性地下管线故障,需要破路抢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设置或者养护单位负责养护。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设置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及时修复和更换破损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正常运转,经处理的污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向城市排放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严禁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
第二十四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防洪设施的维护,有计划地清除泄洪河道阻水障碍,保证泵站正常运转,确保城市汛期安全。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城市燃气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安全。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法规及操作规范,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城市燃气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安全。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禁止建设分散供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定时、定线、定点运行的公共交通车辆,若需调整运行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需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批准。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禁止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抽水。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需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等,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的庭院绿化,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并接受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规划区内具有重要历史、科学和观赏价值的园林、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划设保护区域,并按规定严格保护。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雕塑,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经批准。
建设具有纪念性和重要历史意义的雕塑,须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其他雕塑,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形象标准。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保持外观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及危险房屋、构筑物等,由建筑物产权和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符合城市形象标准。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接受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街道各项环境卫生设施及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将建筑垃圾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禁止乱堆、乱倒建筑垃圾。
在城市规划区内运行的装运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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